省环保厅昨日发布通知 珠三角地区最迟12月31日实施国V标准 其他市最迟明年6月底
备受关注的广东国V排放标准实施缓冲期的问题,终于迎来转机。昨日,省环保厅官网发布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珠三角地区实施国V排放标准的时间不得迟于今年12月31日,其他各市不得迟于明年6月30日。
由于此前公布的排放标准升级缓冲期较短,珠三角车商消化国IV新车的压力巨大,纷纷通过降价、销往异地、将部分车源调往其他区域等方式“清库”。昨日获悉缓冲期延长后,大多数商家松了一口气,预计库存可在“大限”前顺利消化掉。
国V排放实施将增加缓冲期
据悉,省环保厅2月15日发布了《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规定从3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轻型点燃式(汽油)发动机汽车全面实施国V车辆排放标准,市场上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车辆,必须符合国V排放标准。7月1日起,对在粤东西北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V排放标准。同时,对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柴油)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Ⅴ排放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根据昨天发布的《通知》,国V实施时间可由各地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并向社会公告。但同时规定了最后时限,“原则上珠三角各市实施时间不得迟于2015年12月31日,广东其他各市不得迟于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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